《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守护少年,报告有责

· 社会与法 来源:洛阳市教育局 作者:秩名 Thursday October-08 2026 18:02:26
摘要:慧育在线/慧课学: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市教育局普法栏目带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

        慧育在线/慧课学: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市教育局普法栏目带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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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发现有人伤害孩子、侵害孩子权益,都有权站出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控告。

  而国家机关、村居委会、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强制报告义务人:一旦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受侵害、疑似受侵害或者身处危险,必须立即上报,这是法定责任。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报告后,要依法快速受理处置,并适时反馈结果。

  让 “主动报告、人人有责” 成为社会共识,全民参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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