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
摘要: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 |
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解决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中明确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教育部官网截图
另外,继续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意见》对校长陪餐制提出了细化要求,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
同时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对于供餐单位,要“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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