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精神,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各地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须通过“皖事通”上的“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统一入口开展。其中,阜城三区、太和县、界首市要做好自建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的推广使用和服务保障,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实现网上招生系统市域全覆盖。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根据各地申报,市教育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在市教育局统筹下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阜城三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含市直)应在阜城三区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教育局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阜阳师范大学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颍州区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加大足球等特色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市教育局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阜阳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颍州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范围内学位需求情况进行摸排,对学位供给紧张的学校要及时预警,采取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县(市、区)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政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附件:1.阜阳市教育系统招生入学政策咨询和招生监督联系方式2.阜阳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
3.阜阳市2024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4.阜阳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阜阳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为做好全市2024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
公办学校要按照公布的学区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二、招生办法
(一)房产、户籍地址一致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在房产、户籍地址一致的学区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二)房产、户籍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不一致的,原则上由房产或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房产、户籍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统筹安排的具体办法,妥善保障该群体入学需求。
(三)随迁子女
严格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并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材料主要有: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四)政策优待人员子女
1.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3.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4.“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6.其他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1.留守儿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2.困境儿童
各地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3.残疾儿童少年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三、入学程序
(一)持户籍、房产、居住证的居民子女入学
1.线上登记、线上审核、线上录取。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填报资料进行线上审核,线上审核通过的直接录取,家长无需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
2.线上登记、线下审核、线上录取。在规定时间内,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和随迁子女可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按照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线上录取。
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登记的,可直接去指定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线上录取。
(二)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材料审核,通过网上招生系统进行登记报名、线上录取。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公办学校制定招生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不得择校”要求,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要在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园公示栏等发布致家长一封信、学校招生公告等,及时公布本校招生信息,同时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严格规范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超范围招生,学区划分调整要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畅通监督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招生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家长做好网上报名登记工作,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做好家长解释和服务工作。
附件4
为做好全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202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参加我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历届初中毕业生。
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报名参加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并参加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并参加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不得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录取。
二、录取原则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采取平行志愿录取办法。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首先确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达到相应报考条件的考生,按照考生成绩、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分三个批次录取,依照考生投档顺序位从高到低,按考生平行志愿的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
继续实行应历届考生分开录取,历届生不能参与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投档录取。
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市教育局统一录取。任何学校或个人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三、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统一设置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实行“知分填志愿”,即考生在知晓中考成绩后,网上填报志愿。
提前批次:学校自主招生(特长生),考生不需要填报志愿。
第一批次:省级示范高中招生(含经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达到优秀等次的普通高中)。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指标到校生。统招生和指标到校生实行同一志愿,即考生所填报的省级示范高中志愿,包括统招志愿和指标到校生志愿,两项志愿合并填报。该批次共设置 A、B、C、D四个平行志愿。
第二批次:其他普通高中(含市级示范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该批次共设置A、B、C、D、E、F六个平行志愿。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违背学生意愿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考生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前应向学校详细咨询了解学费等有关事宜。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录取方式
(一)录取依据。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九年级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与健康、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及政策性加分,不含八年级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科目成绩)、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考生的所填志愿,按照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的中考总分相同,则依据考生语数外三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该三科成绩仍然相同,则依据考生语数两科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该两科成绩再相同,则依据考生的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省级示范高中在录取时,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不能出现D等级;市级示范高中在录取时,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不能超过1个D等级。
(二)投档方式。首先按照总分将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然后按照考生所填的平行志愿顺序依次检索录取,只要考生填报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学校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对于A志愿填报省级示范高中的考生,先检索该志愿是否符合统招投档条件,若符合统招投档条件,则向该校投档;若不符合统招投档条件,再检索该志愿是否符合指标到校生投档条件,若符合条件则向该校投档;若仍不符合投档条件,则检索该生的B志愿,以此类推。
没有指标到校生的普通高中录取时只对考生所填平行志愿检索统招投档条件,不再检索指标到校生投档条件。
五、录取流程
同一考生不重复录取。
(一)预投档。正式投档录取前进行预投档,对考生进行多重排序,得到一个从高到低的考生投档顺序位,投档时按投档顺序位,根据考生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预投档采取多轮投档方式,直到指标到校生计划不再出现空额为止,才进行正式投档。
(二)录取。首先检索该考生填报的A志愿学校的招生计划类型,如果该计划未满,即向A校投档;如果该考生填报的A志愿学校所有类型计划已满,则继续检索该考生填报的B志愿学校。如果该考生填报的B志愿学校计划类型未满,则向B校投档。以此类推,若还未有效投档,计算机继续处理投档顺序位的下一位考生。
(三)补录。根据录取情况,市教育局将及时公布普通高中补录计划,未录取的达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加补录。考生可凭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到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指定的补录志愿填报点进行补录志愿填报。招生计划已完成的学校和已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补录。
六、学籍管理
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向录取学校书面说明原因,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在两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且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录取,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学校在完备告知、公示手续后,需建立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名单汇总表,学籍管理员、年级主任、校长三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汇总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于9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新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录取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新生注册程序,学籍注册、审核工作需在9月30日前完成。严禁学籍造假,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违反招生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新生注册产生问题学籍,原因在学生或家长的,学生和家长承担后果;原因在教师或学校的,将严肃追究违规主体责任。
七、有关说明
太和、界首两地普通高中联合招生的学校设置同一个招生志愿代码,市级统一录取后,由两地再进行派位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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