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须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摘要: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公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后者规定,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公布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后者规定,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两个文件是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而制定的,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标准》规定,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另外,在场地方面,《标准》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在人员规模上,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规范》坚持了儿童优先的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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