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民办学校可转为公办学校

摘要:最新消息!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 规范公办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要逐……

最新消息!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

规范公办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

1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要逐步退出。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整改到位的,

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

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转为公办学校。

另外,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不得以公办校校区、分校名义招生。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根据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介绍,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你们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2

  该《通知》的适用对象都包括谁?有这三类!

  ①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②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③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啥样的“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四种情形!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哪种“公参民”学校能继续办民办学校?“六独立”!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逐步退出;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六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会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证、独立校园和设施、独立教师队伍

  “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要求是什么?无法继续办学!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投入到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该怎么处理?三个要求!

  一: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

  三: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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